11月10日晚上,“民法典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构造”主题讲座在南附楼101报告厅顺利举行。本次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华人策略celue副院长高圣平教授主讲,我院民商法学系麻昌华教授担任主持人,经济法学系徐强胜教授以及民商法学系多位老师出席讲座,众多法科学子到场聆听。
在讲座开始之前,麻昌华教授隆重介绍了高圣平教授的学术背景和研究领域,强调高圣平教授亲自参与了《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起草论证工作,民法典中非典型担保法律制度又具有革命性的意义,讲座对于准确理解非典型担保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座的各位老师们和同学们,对高老师来到华人策略celue做学术讲座表示了真诚热烈的欢迎。
讲座开始,高圣平教授强调,《民法典》关于非典型担保部分的规则构造以第388条第1款第2句为中心而展开。“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强调了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在物上关系的统一化。高圣平教授从两个方面阐述了该句话加入后的体系价值:首先,为统一动产担保交易规则体系提供了解释基础;其次,为金融担保的创新留下了空间。本次讲座的主要内容即围绕上述两个方面展开。
关于动产担保交易规则的统一,高圣平教授强调,既然《民法典》将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及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租赁财产的所有权功能化为担保物权,对于上述动产担保物权的设立、登记、顺位和实现规则应当且有必要进行统一。《民法典》仅解决了设立方面的统一。高圣平教授随后结合了《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5、54、56、57、64、65条对上述规则的统一进行了详细解读。
关于金融担保的创新,高圣平教授认为,受物权法定主义的限制,担保物权的种类被《民法典》有限典型化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但对于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其他类型的担保交易,比如让与担保、保兑仓、股票回购型质押也应当认可其效力。不过,借由《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只能认可上述创新型金融担保交易的合同效力,对于其是否具有担保物权的效力,还需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否具备法定公示要件;二是否属于经由习惯法创设的新型物权。
交流环节,我院的两位同学就两个问题向高圣平教授发起了提问。第一个问题是,“同一财产同时作为所有权保留买卖标的物以及融资租赁的租赁物时买受人和出租人作为担保权人的权利顺位”,第二个问题是,“代持股协议中的名义股东与股权让与担保中的名义股东在股东权益上有何区别”。高圣平教授分别就上述两个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至此,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