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周佳珣 王雨可 亢浩睿)11月10日上午,以“气候诉讼”为主题的讲座在南附楼203教室顺利举行。本次讲座邀请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教授Otto Spijkers担任主讲人,我院国际法学系孙林林老师担任主持人。经济学院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系副教授曾盈盈、我院国际法学系教授尹生出席本次讲座,众多法科学子到场聆听。
孙林林老师细致介绍了本次讲座的基本背景。她以正在召开的第26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为引,从科学、法律两个层面阐述了国际法上气候变化研究之基础:在科学层面,IPCC通过对气候变化“现有知识”的分析与评估,定期发布权威性科学评估报告;在法律层面,三大条约中的《巴黎协定》规定了对缔约国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减缓气候变化的目标和义务。接着,孙林林老师介绍了美国、欧盟与中国为达成减缓气候变化的目标所做出的承认和行动路线图,以及其他主体(包括公司和民众)所扮演的角色。随后,她抛出本次讲座的关键问题:在各方主体对气候变化造成不利后果的普遍认同下,我们是否有信心以及怎样达成所设定的目标?孙林林老师隆重介绍了Otto Spijkers教授的学术背景和研究领域,并对他的到来表示诚挚欢迎。
讲座伊始,Otto Spijkers教授针对气候变化风险、气候诉讼两个关键定义进行了简要介绍。他从“人类环境健康权”的角度来切入气候诉讼的话题。他表示,人类环境健康权是气候诉讼案件中原告的权利基础,他们主张被告应承担因未能采取行动以减缓气候变化而对其生命和健康造成损害的责任。同时,他也指出,“人类环境健康权”在现实中仍是一个有争议的概念。随后,他具体分析了两个新近的案件。Urgenda诉荷兰政府案是一起极为罕见的案件:在该案中,原告作为一个民间公益组织起诉荷兰政府对气候变化风险承担责任。Otto Spijkers教授认为,这起案件原告胜诉非常出人意料。而Milieudefensie诉壳牌石油公司一案则更具革命性。他在讲座中分析判决的推理过程:在壳牌石油公司案中,法院并未直接授引相关条款,而是将条款中有关人权保护标准的实质内容纳入荷兰民法中的照管义务,由此使一个非国家行为体对气候变化所造成的不利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Otto Spijkers教授随后用生动有趣的比喻向我们列举了气候诉讼中被告常见的四类辩解理由:一,多重归因理论,气候变化是由很多主体的行为所共同造成的结果,即“我只不过是大海中的一滴水”;二,被告很容易从环境规制标准高的国家和地区转移到规制标准低的国家和地区;三,有关气候变化及其成因和后果仍具有科学不确定性,不过这个主张如今已很难被接受;四,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并非今日最紧急的行为,可将其延后解决。
交流环节,曾盈盈副教授就Urgenda诉荷兰政府案件中有关判决时间、判决履行的问题与Otto Spijkers教授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至此,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